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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一湖一策继续推进河湖长制工作,该条例将于明年3月1日起施行

作者:admin 发布日期: 2021-12-26 二维码分享
  《四川省河湖长制条例》(下称“条例”)经2021年11月25日四川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将于2022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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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实施河湖长制,适用本条例。河湖长制实行一河(湖)一策、一河(湖)一档。支持引导社会资本参与河湖保护和治理,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慈善捐赠、志愿服务等形式开展河湖保护和治理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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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组织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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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湖长制体系,鼓励设立村级河湖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设立总河长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承担本级总河长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县级以上总河长办公室根据需要确定相关部门作为联络员单位,协助本级河湖长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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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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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级总河长是本行政区域内河湖长制工作的*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河湖管理和保护负总责,负责贯彻落实上级总河长决策事项,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河湖长制工作,统筹解决河湖长制实施和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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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规定了省级、县级、乡级的具体河湖长责任。村级河湖长应当开展河湖日常巡查,在村(居)民中开展河湖保护宣传,对发现的涉河湖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不能解决的问题及时向上级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或者相关部门报告。鼓励订立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对河湖管理保护事项作出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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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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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县级以上总河长可以签发总河长令,部署河湖长制重点工作,开展河湖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各级总河长每年应当及时召开总河长会议,部署年度河湖长制工作,研究解决河湖管理保护重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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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建设全省统一的河湖管理保护信息化系统平台,并做好系统平台的管理、运用和维护。县级以上河长制办公室应当建立河湖管理保护相关数据资源共建共享机制,运用现代化信息手段服务河湖长制的决策、管理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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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立和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检察机关应当加强对河湖管理保护工作的法律监督,依法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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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督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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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湖长制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省河长制办公室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地方河湖长履职及河湖长制实施情况进行督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完善河湖长制工作考核机制,结合社会评价结果,对下一级总河长、河湖长、河长制办公室和本级河湖长制责任单位履行河湖长制工作进行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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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河湖长制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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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规定了六种需要给予出发的情形,并表示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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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条例》全文见文末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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